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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体育局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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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13-08-13 11:53
标题 陕西省体育局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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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8-13 11:53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81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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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体育局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

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体育局、杨凌区社会事业局、各县(市、区)体育局、有关直属单位:

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第17号令公布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5月1日起正式施行。5月1日,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由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公布,项目包括游泳、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和攀岩6个小项。同日,国家体育总局下发了《体育总局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体政字〔2013〕40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管理对象、范围、审批程序及有关要求做了明确。为做好《办法》和《通知》在我省的贯彻落实工作,严格规范和加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管理工作,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办法》和《通知》的宣传贯彻工作

全省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办法》和《通知》的宣传贯彻工作,进一步加强做好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管理落实工作。各市要分批集中组织所辖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及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单位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办法》和《通知》的各项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将贯彻落实《办法》、《通知》与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单位的整顿提升、体育服务标准化建设等工作结合起来,督促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单位切实改善经营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

二、严格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程序

(一)明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职能分工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既与全民健身有关,也与体育产业相联,还存在大量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是相对独立的工作,各级体育部门要在本单位内部,明确责任部门,落实工作人员。有条件的,还可以争取设立专门的机构,专门负责此项工作。

(二)明确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管辖权

实施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实行属地管理。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单位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三)做好已经开展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的过渡衔接工作

《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布前,已经开展目录中所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目录公布后的6个月内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许可”。各地要充分利用夏季游泳场所开放高峰期,结合场所开放场前动员和日常监管工作,及时将省体育局统一制作的《第一批高危险体育项目目录公告》海报分发到各游泳场所经营单位(既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也包括有经营行为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将《办法》和《通知》的宣传贯彻实施到每个游泳场所经营业主单位,告知其及时到当地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各地要根据辖区内游泳场所分布情况和数量,在 11月1日前分批次完成2012年已开放游泳场所的行政许可工作。此外,通过加强市场监管和宣传,要同步推进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中其他项目的行政许可工作,完成11月1日前的过渡衔接工作。

(四)做好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和许可证编号工作。

省体育局将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统一经营许可证样式,统一封皮、制定防伪措施,印制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许可证予以下发。同时,省体育局将根据省法制办的统一规范,抓紧编制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许可工作的配套文书和样本。各地发证机关要建立健全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许可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做到许可的每一家单位都有一套完整的工作档案,并确保每一项许可审查内容均能在档案材料中查清审查过程。经营许可证须统一加盖许可作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公章及钢印。严格执行《办法》规定的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许可证统一编号制度,编号由14位阿拉伯数字构成(发证机关代码+发证年份编号+流水号),发证机关代码用6位数字的行政区划代码表示,发证年份和流水号各4位数字。

三、继续加强高危险性以外体育项目市场经营活动监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在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同时,对从事高危险性、危险性大体育项目以外的体育市场经营活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继续进行管理和监督,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维护体育市场秩序。

四、加大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管理保障力度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增强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落实政府责任,把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推进执法队伍建设。要配合本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加强体育行政执法人员的培养,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对拟上岗行政执法的人员要进行相关法律知识考试,经考试合格的才能授予其行政执法资格、上岗行政执法。严格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对被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要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各级体育部门要从统筹经济社会发展、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行政执法经费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实施此项行政许可和市场监管要进行实地核查,需要配备专业器材、聘请专业技术机构。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切实将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经费作为公用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财政预算,足额保障日常办公、执法公用经费,配备专业执法器材。有条件的,可以配备专门体育行政执法车辆。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六五”普法中期检查和省委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要求,省体育局将针对全省各市推动该项行政许可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检查。

特此通知。 


附: 《陕西省体育局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体育局

2013年6月18日

 

陕西省体育局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的实施,保障人民群众健身安全及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国家体育总局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管理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从事按照《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 既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也包括有经营行为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均应当申请行政许可。

第五条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实施行政许可,坚持以下原则:

(一)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

(二)规范发展体育市场;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五)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范围内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

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许可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开办项目相关的体育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二)配备国家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和救助人员;

(三)制定完善的安全保障制度,包括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场地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住所、拟申请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的机构名称(工商部门预先核准名称),经营场所等;

(二)场地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说明性材料。申请人自行检查提供或检测机构、认证机构出具,需要合格证明的须出具合格证明;

(三)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的书面材料,包括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涉及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和维修制度,安全救护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治安保卫、卫生检查、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度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查,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一)审查申请材料。合格的,向申请人开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现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所述内容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委托认证机构、检查机构进行核查的,至少本部门一名工作人员要一同前往。

(三)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核查结果,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许可证样式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制定。省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许可证的印制、登记和管理。

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许可证有效期原则上为三年,季节性项目(如游泳、滑雪)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许可证载明以下事项:许可证编号、经营机构名称及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经营场所地址及负责人、许可项目(范围)、社会体育指导员和救助人员数量、发证机关、日期及许可证有效期限。

第十一条 申请人在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后,应当持许可证到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经营者应当向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体育主管部门同意的,为其换发许可证。经营者持换发的许可证到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许可证到期后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提前30日到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续期手续。体育主管部门同意的,为其换发许可证。经营者持换发的许可证到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续期登记。

第十四条 经营终止许可证到期,原发证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注销许可证:

第十五条 已经许可、注销和依据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吊销许可证的,原发证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许可证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向原发证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第十七条 许可证实行备案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年度受理申请、发放许可证的情况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不当及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检查时,体育执法人员人数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未出示有效证件的,经营者有权拒绝检查。

第二十条 体育执法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建立执法档案,将各项检查记录和处罚决定存档。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照片及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

第二十 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第二十 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 国家鼓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依法投保有关责任保险,鼓励消费者依法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据《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国家体育总局《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陕西省体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第二十 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据《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七条、国家体育总局《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陕西省体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第二十 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体育总局《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据国家体育总局《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陕西省体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对体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监督检查不予配合,拒绝、阻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依据国家体育总局《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陕西省体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陕西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细则2013年9月2日起施行,2018年9月1日废止